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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港口经营人广西北部湾港拖轮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的注销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停业或歇业,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从即日起依法注销广西北部湾港拖轮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原证件详细信息如下:(桂北港)经证(0045)号;法人:吴启华;经营地域:北部湾港北海港域(船名:新北部湾港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北部湾引11);核准的港口经营业务范围:港口拖轮服务(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服务)。
特此公告。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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