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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公文种类:通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高速公路全面推广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交规〔2021〕2号) | |
发文字号:桂交规〔2021〕2号 | |
成文日期:2021年12月17日 | 印发日期:2021年12月17日 |
效力状态:有效 | 发文年份:2021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高速公路全面推广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交规〔2021〕2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广西捷通高速科技有限公司,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函〔2021〕2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提高高速公路网通行效率,持续优化我区交通运输营商环境,促进物流业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高速公路全面推广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方案》实施后,《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 关于停止收取我区部分高速公路一类桥隧车辆通行费收费的通知》(桂价费〔2018〕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河池至百色高速公路一类桥隧车辆通行费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19〕109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桂交规〔2019〕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降低深度贫困地区高速公路货运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方案的通知》(桂交规〔202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费实行差异化收费的通知》(桂交财务函〔2020〕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优化调整我区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费差异化收费的通知》(桂交财务函〔2020〕7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我区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费差异化收费的通知》(桂交财务函〔2021〕12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交 通 运 输 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厅
2021年12月17日
广西高速公路全面推广差异化收费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函〔2021〕228号)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网通行效率,持续优化我区交通运输营商环境,促进物流业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工作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全区路网资源,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全面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持续提升高速公路网通行效率,进一步降低高速公路出行成本,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让社会公众更多分享高速公路改革发展的红利。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合力推进。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顶层设计和沟通协调,组织引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积极参与,协同科学高效推广差异化收费,不断提升公路网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统筹兼顾、精准施策。综合考虑广西路网通行能力、社会承受力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建设运营情况等因素,在不削弱高速公路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广西实际的差异化收费模式和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调流、降费、提效功能,力求实现多方共赢。
(三)深化改革、完善机制。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收费公路管理服务创新,坚持以现行收费标准为基础、差异化下浮的原则,探索建立收费标准及差异化收费政策动态调整机制,简化审批流程,强化联网收费系统技术支撑,不断优化完善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收费透明度,服务公众高品质出行。
三、工作任务
(一)实施时间。
广西高速公路全面实施差异化收费时间暂定2年,即从2022年1月1日起,到2023年12月31日止。
(二)工作内容。
1.分路段差异化收费
(1)对通行南宁吴圩机场第二高速公路使用ETC支付的车辆给予通行费7折优惠;对通行灌阳(永安关)至凤凰高速公路使用ETC支付的车辆给予通行费8折优惠;对通行六景至钦州港高速公路使用ETC支付的车辆给予通行费8折优惠;对通行贵港至合浦高速公路使用ETC支付的二类至五类合法装载货车给予通行费9折优惠。(责任单位: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继续停止收取六寨(黔桂界)至河池、河池至都安、隆林至百色、那坡至靖西、靖西至崇左、三江至柳州、河池至百色7条高速公路一类桥隧(即长度为500至1000米桥隧)车辆通行费。(责任单位: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继续停止收取河池至百色、河池至都安、三江至柳州、马山至平果、来宾至马山、百色至靖西、靖西至那坡、百色至隆林、乐业至百色、崇左至靖西、贺州至巴马(钟山至昭平段)以及桂林至三江12条高速公路货车桥隧车辆通行费。(责任单位: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2.分出入口差异化收费
对通行融水至河池高速公路罗城收费站至和睦收费站区间使用ETC支付的六类合法装载货车给予通行费9折优惠。(责任单位: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分车型差异化收费
(1)以政府定价收费标准为基础,继续对合法装载的ETC货车实施分车型差异化收费政策。(责任单位:全区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2)继续对合法装载的20英尺、40英尺、45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专用ETC车辆,在通行广西高速公路指定收费站点进出北部湾港的钦州、北海、防城三个港区和东兴、友谊关口岸、凭祥铁路口岸以及西江经济带港口、码头时,实行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责任单位:全区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4.分时段、分方向差异化收费
(1)对从兰海高速公路(都安至南宁段)安吉收费站、安吉东收费站以及南宁东外环绕城高速公路高峰收费站进站至兰海高速公路(都安至南宁段)武鸣收费站区间,在上午7:00~10:00的时间段内,从武鸣收费站出站使用ETC支付的一类客车给予通行费8折优惠。(责任单位: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对从兰海高速公路(都安至南宁段)武鸣收费站进站至兰海高速公路(都安至南宁段)安吉东收费站以及南宁东外环绕城高速公路高峰收费站区间,在下午17:00~20:00的时间段内,从安吉东收费站以及高峰收费站出站使用ETC支付的一类客车给予通行费8折优惠。(责任单位: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分支付方式差异化收费
对所有使用ETC支付的车辆继续给予车辆通行费95折优惠(与分路段、分出入口、分车型、分时段、分方向差异化收费的通行费优惠不叠加)。(责任单位:全区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6.自主定价差异化收费
除上述差异化收费政策措施外,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以按照以政府定价收费标准为上限、差异化下浮的原则,结合所辖高速公路车流特征及邻近大型工矿企业和城市周边车辆通行等情况,采取自主定价方式,对在特定时段内通行所辖高速公路特定区间的特定车辆,实施分出入口、分时段、分方向、分车型等差异化收费,引导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同时降低运输企业物流成本。具体差异化下浮的收费标准和执行期限、执行范围等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备案后实施。(责任单位:全区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及其他相关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形成常态化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机制,加强政策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推动交公路函〔2021〕228号文件和本方案贯彻落实。有关单位要积极协同配合,制定年度工作任务清单,纳入本单位年度重点工作范围,推进任务落实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政策宣传。
自治区相关责任单位要切实做好差异化收费政策宣传解读和收费标准信息公开,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支持全面实施差异化收费工作。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ETC发行服务机构应进一步建设完善联网收费系统,充分利用地图导航等工具,强化引导路径推荐和车辆通行费估算功能,做好技术支撑服务,提高收费透明度,提升政策施行效果。
(三)完善工作机制。
自治区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加强工作指导,每季度对本年度任务各项工作进行调度,建立完善根据形势变化动态调整政策措施的工作机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组织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全区各有关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加强对实施差异化收费路段的效果监测和分析评估,根据监测和分析结果,需要对本方案任务进行调整的,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研究,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完善政府守信机制,对因实施差异化收费造成经营性高速公路通行费损失的,由相应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按“一事一议”原则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延长高速公路收费期限等方式予以补偿,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适时评估总结。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每年要统筹组织对全面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推广成效显著的经验做法。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适时按程序调整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