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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公文种类:通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广西公路建设市场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交规〔2022〕7号) | |
发文字号:桂交规〔2022〕7号 | |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05日 | 印发日期:2022年12月06日 |
效力状态:有效 | 发文年份:2022 |
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高速公路发展中心、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结合我区公路建设市场实际,我厅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广西公路建设市场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交建管发〔2016〕60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一、第七条修改为“评价年度内,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评为AA级的,其应满足:承担公路设计的合同段数3个及以上且累计里程长度50公里及以上、或高速公路设计合同段数2个及以上、或单个设计合同里程60公里及以上的二级及以上公路、或单个设计合同段工程投资额20亿元及以上”。
二、第八条第2款修改为“(一)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质量监督、造价管理、设计管理及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等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三、第十八条第4款中“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 C 级及以下对待”修改为“若有不良信用记录,按 C 级及以下对待”。
四、第十九条第4、5、6款修改为“(三)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 AA 级的企业,发包人可给予承包人1%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四)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企业,在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时,招标人可只接受其1个合同段的投标。(五)对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招标人可不接受其投标文件”。
五、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项目监管机构应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日常督查工作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信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
六、修改了部分单位的称谓。将“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分别修改为“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中心”。
七、《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增加了GLSJ1-2-5 、GLSJ3-2-8等13个行为代码。
《广西公路建设市场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公路建设市场公路设计
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准确地对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进行评价,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价标准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企业在广西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承担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部门下达的广西公路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中投资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二级及以上公路项目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勘察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四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广西公路建设市场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广西公路建设市场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对在广西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指导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按规定配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中心负责广西公路建设市场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对承担我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实施自治区级综合评价工作;按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求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负责对承担一、二级公路勘察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对承担一、二级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进行审核、汇总及评价;按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求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负责对承担高速公路勘察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对承担高速公路勘察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进行审核、汇总及评价;按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求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 、C 、D 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评分 X 分别为:
AA 级:95分≤ X ≤100分,信用好;
A 级:85分≤ X <95分,信用较好;
B 级:75分≤ X <85分,信用一般;
C 级:60分≤ X <75分,信用较差;
D 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七条 评价年度内,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评为AA级的,其应满足:承担公路设计的合同段数3个及以上且累计里程长度50公里及以上、或高速公路设计合同段数2个及以上、或单个设计合同里程60公里及以上的二级及以上公路、或单个设计合同段工程投资额20亿元及以上。
第八条 信用评价应以书面文字材料作为评价依据,下列资料可作为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依据。
(一)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质量监督、造价管理、设计管理及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等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设计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 1 )。
第十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以单个勘察设计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方法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一条 公路设计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项目监管的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中心、公路发展中心、高速公路发展中心进行评价。
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及负责项目监管机构等评价人对评价进行签认后应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评价与定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对公路设计企业存在直接定为D级信用等级的严重失信行为实行动态管理。
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项目监管机构发现公路设计企业存在直接定为D级信用等级的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及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被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动态评价为D级的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在广西的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信用等级D级期满后,暂按 C 级信用等级对待,待年度信用评价时按规定对其进行评价,但其信用评价等级不高于B级。
(二)定期评价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设计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周期性评价。
1.每年1月10日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完成对承担项目勘察设计的企业的不同合同段履约行为评价,并将履约行为评价得分、投标行为得分(如有)及相关依据材料报送项目监管的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或高速公路发展中心。
2.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高速公路发展中心根据职责分别组织完成对企业的履约行为评价审查、投标行为评价审查、其他行为评价及汇总工作,于1月20日前将审查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中心。
3.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中心应于1月30日前,完成企业的投标行为评价、履约行为评价和其他行为评价的审核和汇总工作,计算企业在我区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评价得分,提出综合评价等级评定建议。
4.每年2月底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完成企业信用评价得分的审定工作,确定综合评价等级,并在政务网站进行公示。3月底前,公布广西公路建设市场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
评价年度内,项目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文件)未批复、或项目开工建设在3个月(含3个月)以内的合同段不进行履约行为评价,其履约行为纳入下一年度的评价。
第十三条 公路设计企业的定期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经签认后记入信用管理台账,写入评标报告向主管部门备案。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应追溯进行投标行为评价。
(二)履约行为评价。合同有效期内,项目已正式开工且施工正常开展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参与项目勘察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入信用管理台账进行评价,经签认后及时公示。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于每季度末将项目信用管理台账报送项目监管的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或高速公路发展中心。
(三)其他行为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中心、公路发展中心、高速公路发展中心对公路设计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经签认后予以公示。
其他行为被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认定通报的从省级综合评价得分中扣除相应分数。
(四)省级综合评价。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在广西承担公路设计的企业信用行为进行评价,计算其省级综合评价得分,确定信用评价等级。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在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设计联合体在信用评价过程中有不良行为的,评价人应按相应标准对联合体各组成企业分别予以扣分,并记入信用管理台账,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公路设计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依法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对公路设计企业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进行投诉或举报。申诉、投诉或举报时应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下一年度企业在广西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广西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 。延续 1 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广西确定,但不高于其在广西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企业,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其信用评价等级不高于A级。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企业,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其信用评价等级不高于 B 级。
第十八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一)公路设计企业的广西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广西公路建设市场。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设计企业初次进入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时,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三)其他公路设计企业(含无全国综合评价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设计企业)初次进入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时,其信用等级参照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但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尚无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的公路设计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B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按C级及以下对待。
(四)公路设计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成员中最低信用等级方认定。
既无全国综合评价等级也无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省级综合评价等级的公路设计企业初次进入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时,应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中心报送相关材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中心审核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 为加强对广西公路建设市场公路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完善守法诚信企业的激励机制,对评为AA级和连续 3 年评为A级的守法诚信企业给予宣传和表彰,对评为C级或D级的企业,重点加强监管。
(一)招标人在公路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时,应将信用评价列入资格审查条件,可按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确定其信誉得分。
(二)对评定为AA级和连续3年评为A级的企业,在同一项目投标时,招标人可允许其适当增加投标个数及中标个数,在投标保证金数额上给予优惠;中标后,招标人可允许其少交1%-2% 签约合同价格的履约担保。
(三)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的企业,发包人可给予承包人1%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
(四)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企业,在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时,招标人可只接受其1个合同段的投标。
(五)对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招标人可不接受其投标文件。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项目监管机构应建立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企业不良信用评价予以记录,及时告知相应从业企业或在网站公示,信用评价时,应对照评分标准进行扣分。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徇私舞弊,不得随意扣分或规避扣分。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每年年初组织对上一年度信用评价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信用管理台账真实性和完整性、扣分标准准确性、告知或签认程序完备性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监管机构应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日常督查工作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信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其他公路项目的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2.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
3.公路工程设计企业基本情况表
抄送:交通运输部公路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自治区档案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2年1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