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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公文种类:通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交规〔2023〕6号 | |
成文日期:2023年10月30日 | 印发日期:2023年10月31日 |
效力状态:有效 | 发文年份:2023 |
各市交通运输局,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54号)精神,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港口、航道、水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桂交法规发〔2017〕152号)同时废止。
2023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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